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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6 06:1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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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杭府法审告[2007]34号


市人防办:
  你办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07]159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杭人防〔2007〕159号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防办和有关单位: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核六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以及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合法的资格认定,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措施;
  (二)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四)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掌握、总结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六)承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规定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确定监督人员,提出监督要求,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防空地下室项目在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方可申请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站转换和其他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以及资料整理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监督报告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
  第十条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
  1.工程建设程序符合要求,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2.实行总包的人防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3.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防护设备和构配件等符合质量要求;
  5.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备案的有关资料。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行资格证书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5.不得强行制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厂商;
  6.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三)对监理单位的监督
  1.所承担的监理业务与其资质和营业范围相符;
  2.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齐全,责任制落实;
  4.以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现场旁站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5.制定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6.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7.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8.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四)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1.所承担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并有施工承包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5.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6.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7.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五)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
  1.依法取得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组织生产;
  2.有健全的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保密、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
  3.无私改图纸、偷工减料、异地私设加工点及非定点厂安装主要防护设备的行为;
  4.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施工验收标准》的要求;
  5.参加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有关阶段的验收并按规定提交质量评定报告和有关资料。
  (六)对检测单位的监督
  1.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从事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3.检测内容和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4.检测报告的程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真实;
  5.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防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孔口防护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钢筋砼施工情况和检测;
  4.防护密闭门、活门及门框制作与安装质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测试;
  4.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平站转换方案、竣工资料的整理情况;
  6.工程观感质量;
  7.人防专用设备的原件记录。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在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站在进行监督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进、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以改正。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程的正常开支,包括购置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定从市财力专项用于支持产业项目的资金中按照一定比例归集部分资金,设立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程序,明确相关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突出重点,扶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类项目、市政府优先发展的产业类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产学研一体化项目、现代农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节能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国家专项支持的项目和省、市年度重点推进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为了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场化运作,可适时以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为基础,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通过募集社会资金等方式,做大资金规模,以创投公司的方式支持产业项目发展。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通过担保公司在银行放大使用,向企业法人提供贷款支持。单笔贷款不得超过1亿元,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获得贷款支持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并视贷款放大倍数给予担保公司适当的风险补偿。

  第六条 风险投资方式。通过成立专门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对项目前景较好的民营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此方式待具备相应条件后,另行制定具体指导意见。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七条 暂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和节能财政专项资金中归集4000万元,作为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获得贷款支持的项目,其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以及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可从其他专项资金中另行解决。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效用,引入担保机制,以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为引导,最大限度增加银行信用,支持需要扶持的产业项目贷款。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在哈尔滨行政区域内纳税。
  (二)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
  (三)具备良好的资信和资金流,经营管理科学规范,还贷能力较强。

  第十条 申请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项目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工艺先进、技术成熟,产品的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税收贡献大,且具有良好的预期经济效益。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

  (二)项目投资额和年新增税金要求。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当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达产后项目年新增税金2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当年投资3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1000万元以上;产学研一体化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2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300万元以上;节能减排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2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50万元以上。

  (三)项目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对增加税收、拉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以及对经济社会或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发改部门呈报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备案确认书或核准文件、环评批复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函和新增用地预审意见(使用原有工业建设用地的项目需提供土地证)。
  (三)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和汇总表,以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合格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当年已获得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其他市级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2008年以前已获得省、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未验收之前,原则上不再受理该企业提报的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受理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区、县(市)发改部门预审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请示文件。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组织有资质的评估咨询机构和相关产业的权威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统筹平衡,审定拟支持的产业项目,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

  (三)依据审定的项目名单和支持额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担保机构和企业法人发出《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项目推荐函》。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投资计划办理拨款,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已确定的贷款担保公司;企业法人持《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项目推荐函》与贷款担保公司和银行联系,落实审贷、放贷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项目按时组织实施,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等有关部门通报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对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使用的稽察和管理。稽察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落实情况进行稽察。

  第六章 项目法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要求上报项目有关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季度开始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机构进行的评估、检查、稽察和审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或者转移、侵占、挪用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核减、停止拨付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贷款担保合同如期履行完毕后积淀的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用于后续项目贷款担保;如本办法停止实施,积淀资金按照原渠道归还市财力,列入当年或下一年度市财力基本建设计划使用,且不占用当年或下一年度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额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组织我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展组织我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2年7月2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根据国务院1990年7月30日批复精神,经商外交部同意,组织中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可自即日起开展。开展组织中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要严格执行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有关管理办法,承办单位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
社、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广东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和海南省旅游总公司。
为保证此项业务健康而有秩序地开展,需继续参照国家旅游局旅国际发〔1991〕098号、082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各地旅游局切实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过细做好工作,注意防止异地申办护照、滞留不归和随意扩大参游范围、借旅游渠道从事公务活动等问题的发生,特
别是要注意严禁公费旅游。



199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