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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2:27: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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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印发《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0月17日,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京邮不发):
现将《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区、市)所开办的业务项目,收费情况制定具体赔偿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电信总局反映。

附: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电信秩序,保护用户和电信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盗用电信码号,是指盗用长途电话帐号、码号偷打电话,偷接他人电话线路并机使用,盗用移动电话码号,复制、倒卖、使用伪机和盗用其他电信码号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从事盗用电信码号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应依法并按本规定的计算标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条 赔偿费用项目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用户的项目和标准
赔偿用户损失的电话费,以一部电话为单位按用户实际损失的电话费计算;实际损失无法直接确认的,以用户被并机后电话费的月平均数减去被并机前6个月的月平均数推算;用户使用电话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使用的月平均数推算。
(二)赔偿电信部门的项目和标准
1.通话费按被并机的合法用户拒缴的电话费计算。
2.基本通话费(月租费)、入网费(初装费)、用户机技术处理费、防并机检测系统设备费等30000-50000元。
(三)前两项之外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邮电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具体案件的赔偿费,视非法并机者所使用的时间、话费数量以及当时的收费标准,由各邮电管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 对自我并用移动电话的用户。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限期办理入网手续;逾期不办继续使用的,参照本规定赔偿电信部门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赔偿费通知书和收据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据各地反映,不少地方的看守所,特别是城市看守所在押人犯中,有一批“牢头”“狱霸”,肆意欺压其他人犯,有的甚至被他们活活打死;还有一些“二进宫”、“三进宫”的惯犯、屡犯带头煽动哄监闹狱,组织越狱、脱逃,教唆对抗审讯,传授作案伎俩等等。对他们的这些犯罪活动,过去虽有制裁,但由于打击不力,看管不严,管理不善,以致一些看守所的秩序相当混乱,各种事故不断发生,这就破坏了监管工作的秩序,甚至会把看守所变成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的地方。按照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对于这些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从重从快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击的主要对象:
1.组织越狱和脱逃的;
2.煽动、组织哄监闹狱的主犯;
3.行凶、殴打看守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4.行凶、殴打其他人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5.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进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
6.策划、唆使、煽动对抗审讯、审判和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的;
7.严重破坏监规屡教不改的。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中,要紧密配合,联合办公,各司其职,从重从快处理。
1.在预审期间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连同该犯原有罪行,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2.在起诉期间犯罪的,由公安、检察机关负责取证,补充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3.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犯罪的,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4.在看守所羁押的已决犯又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将重新犯罪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判决。三、各地在打击在押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中,要选择典型案例在看守所召开宣判会,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以震慑敌人,教育其他犯罪分子。在这一工作中,要百倍提高警惕,切实加强对在押犯的管理教育和思想教育,积极进行挽救争取工作。要堵塞漏洞,防止发生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看守所的检察工作。与此同时,对看守所工作也要进行整顿,健全、建立各项制度,搞好生活、卫生管理,改变看守所的混乱状态,把看守所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泰发〔2007〕12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服务业发展中的具体职责,强化部门绩效考核,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在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绩效考核首先在市直27个单位试行,经实施取得经验之后,扩大到市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发展指标。主要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各主要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服务业提供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各主要行业提供税收增长速度及其在服务业中所占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各主要行业从业人员增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速;各主要行业有关指标在全省的位次等。

(二)工作任务。重点考核部门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能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每年1月底前,由市直各部门确定本部门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和具体工作任务,报经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3月底前,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部门年度服务业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作为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市直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指标与任务分解,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另行制定下发。

四、考核程序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通过部门自查评估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自查评估占总分的40%,集中评审占总分的60%。具体程序如下:

(一)部门自查。每年3月份,各部门对照下达的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对上一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评审。每年5月份,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市发改委、统计局、财政局、劳动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考评小组,对各部门上报的书面报告进行集中评审,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绩效考核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后,及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四)报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成绩突出拟表彰的部门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五、考核要求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考核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有关指标基础数据的测算核定;各有关部门应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地写出书面报告,对主要指标、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作出详细说明,对主要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要认真分析并说明原因。

六、表彰奖励

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