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教育、计划生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物价、住房保障、扶贫救济、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政策措施;
(四)市政府投资的重大(点)建设项目;
(五)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前应当进行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因情况紧急须即时作出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的公示、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由提出草案的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之前,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组织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可控性论证,并将拟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
第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公示前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专家论证过程;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说明及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和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届满后,公示机关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如实、全面反映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公示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将市政府采纳公众意见、建议的情况和理由告知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公示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
(三)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员的条件、方式和截止时间;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听证员若干名,由听证机关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会设听证秘书一名,负责听证笔录,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听证会有关事务。
听证会设听证陈述人,人数不少于十名。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听证解答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向听证机关书面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
听证会的陈述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报名发言的主要内容和报名先后顺序以及不同意见的发言者大致对等的原则,确定并通知听证陈述人。
对经公示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当然听证陈述人。
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以及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听证陈述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听证依照《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核对听证陈述人、听证解答人身份,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三)听证解答人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四)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发言;
(五)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六条 听证解答人应当对听证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解答。
第十七条 听证陈述人对听证解答人的发言有不同意见的,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可以补充发言。
听证陈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听证机关。
第十八条 旁听人员对听证事项有疑问或有意见、建议的,可在听证会结束后通过书面形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上的发言和提交的材料,由听证秘书进行记录、整理。
第二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对听证陈述人、听证解答人、旁听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并写出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如实、全面反映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建议和理由;
(三)听证解答人的观点和理由;
(四)旁听人员的意见、建议;
(五)听证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示报告、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没有进行公示、听证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后,听证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市政府采纳听证意见、建议的情况和理由告知提出意见、建议的听证陈述人或者旁听人员,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渔政船维修费包干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农业部
渔政船维修费包干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15日,财政部、农业部
一、为了加强渔政经费的管理,保证渔政船只按期维修养护,顺利完成海上渔业资源的保护、监测工作及组织渔民作业生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从1995年至1999年对农业部直属的黄渤海、东海及南海三个海区(以下简称“三海区”)渔政管理船只的维修养护经费实行包干,包干标准根据各海区船只数量、马力大小、新旧程度、作业范围、管理任务等综合考虑。
三、渔政船维修费包干范围为三海区现有渔政船只,借出的渔政船不在包干范围之内。
四、包干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家规定的修理项目、修船附带的小型零配件及更换的简单设备。属于基建项目的不得在包干经费中开支。
五、包干期间,新增及淘汰渔政船,不调整包干基数。
六、包干经费每年年初由农业部下达三海区,三海区应于年终将当年修船经费安排使用的详细情况、第二年的修船计划及预算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
七、包干经费一经确定,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八、包干经费要专款专用,一旦发现挪用,从下年经费中扣减。
九、三海区要制定出1995年至1999年的修船计划,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十、本暂行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12月31日止。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